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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浏览量:501 发布时间:2015-11-06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33号)精神,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全市就业创业工作,深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 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1.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从2016年起将调查失业率纳入考核各县区政府的指标体系。

2.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装备制造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各类劳动者到农村创办规模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型企业。

3.发挥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资金支持、财税优惠、创业基地、吸纳就业、服务平台、信息共享等方面切实加大扶持力度。对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二)建立经济政策和重大项目建设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

4. 各县区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应与就业政策配套衔接,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调控政策意见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

5.逐步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各县区政府在安排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优先安排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生产生活性产业,要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作为其重要内容进行评估。各级人社部门要主动与投资项目对接,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项工作,及时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三)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契机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6.利用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主动做好交通、产业、人才、市场等对接,强化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金融、科技、文化、电子商务、旅游、健康养老服务业,大力发展现代商贸物流业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增加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

7.培育和发展壮大优秀家政服务企业和劳务输出服务品牌。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和培训机构面向京津等地输送高质量的家政服务员,对培训后输送规模大、就业稳定、在社会有较好影响的单位,授予“市级示范性家政服务员培训输出基地”,并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准入环境。

8.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和“先照后证”改革,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严禁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限制条件,减少提交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依托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行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推进小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9.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削减投资领域前置审批,编制我市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图,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和受理单制度、推行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保障创新权益、保护营商环境,促进创业创新活力充分迸发。

(五)支持发展众创空间。

10.总结推广各种新型创业孵化模式,加快创业园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发展具有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各县区可根据园区为创业者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就业人数、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情况,给予适当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11.将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房租物业和水电费补贴。

12.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组织举办的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可从当地创业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六)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13.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发适合“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以及符合个人特点的信贷产品,加大对个人创业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力度。贷款方式可采用信用、抵押、保证担保、存货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等多种组合贷款方式。积极筹建秦皇岛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促进P2P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服务等机构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14. 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创业5年内,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七)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15.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16.认真贯彻《河北省小微企业降费工作方案》,坚持减免收费与规范收费同步进行。编制小微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范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和协(学、商)会收费,坚决整治“红顶中介”问题。开展小微企业降费工作试点和降费工作评估考核,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推行“零收费”,最大限度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

(八)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

17.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专家项目评选、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18.在实施人才项目中向小微型企业倾斜,有针对性地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在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资助上,给予小微型企业政策扶持,提供各项便利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自建或联建、租建等方式,在全市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力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在企业打造一批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服务企业创新创业。

(九)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

19.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县区就业发展规划。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20.鼓励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支持学校、培训机构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课程,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制,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依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发挥社会组织促进创业作用。

21.对劳动者创办的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在具备注册登记的条件下可到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暂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社区服务性社会组织可采取备案制。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一)深入实施创业引领和就业促进计划。

22.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发挥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作用,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措施。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精心组织专项服务活动,有效采取网上服务措施,实现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岗位对接、政策享受、就业援助全程网络化、便利化。推进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

(十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

23.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4.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25.县乡基层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教师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志愿者。

26.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业,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办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取得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十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扶持补贴政策。

27.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

28.民营大中型企业新招离校未就业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小微型企业新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除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外,同时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审批截至日期延长到2017年底。

29.停止执行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失业补助政策,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范围扩展到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标准提高至每人2000元。

30.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港澳台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内地人员,凭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可比照国内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31.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32.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县区要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加强在岗情况的核查和考核,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服务。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33.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保障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政策落实。促进福利企业发展,为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创造便利条件。当地政府可在城镇临街小巷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帮助残疾人自力更生从事经营活动。大力发展“企业+残疾人户”、“合作社+基地+残疾人户”等业态模式,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就业。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

34.认真总结统筹城乡试点经验,完善统筹城乡就业创业的制度模式和政策框架。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和转移就业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完善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总结经验做法并予以推广。组织农民工外出就业服务“春风行动”,重点针对京津用工,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35.结合当地县域经济和特色经济发展,支持返乡农民工创办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农民采取互联网+模式进行创业。各县区要重点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创业示范基地、见习基地和电商孵化基地,对返乡创业、就地创业人员和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创业。

36.积极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和培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优先安排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随军家属、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规定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对产业结构调整失业人员实施专项就业帮扶

(十七)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37.将失业保险费率暂降至2%,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

(十八)落实和完善援企稳岗政策。

38.落实“三补一降”援企稳岗政策,督促企业在实施经济结构调整和治理大气污染过程中稳定职工队伍。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治理大气污染企业等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鼓励其稳定就业岗位。

39.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十九)开展专项就业帮扶活动。

40.各级发改、工信、环保等部门在拟定产业调整、化解过剩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等规划措施时,要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就业形势需要,适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对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扶持。

41.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失业人员搭建供需对接平台,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融资贷款、开业指导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吸纳其就业的企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和各项资金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企业失业人员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再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2.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失业动态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优化样本结构,强化数据分析和成果运用,探索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完善失业调控办法。

(二十)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43.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五、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二十一)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44.健全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基层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绩效考核和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加强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数据和系统市级集中,逐步实现就业失业和创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45.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和服务成效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46.将职业介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县区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扩大服务供给。

(二十二)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

47.围绕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整合资源拓展范围、强化功能、优化准入环境,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深化京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交流与合作,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48.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财政投入和税收优惠政策,定期开展“诚信服务机构”评选活动,着力培树人力资源服务品牌。

(二十三)落实失业就业登记制度。

49.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

(二十四)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分析。

50.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准确反映分行业、分注册类型、分岗位就业失业人员情况。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完善劳动力调查方案,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加强数据评估,重点关注大学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失业状况。加强经济新常态下就业形势、稳增长调结构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对就业影响的研究和分析,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六、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二十五)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

51.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家政服务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

52.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教育培训,培育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型农民,以及从事粮食、畜牧水产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领办人和青年农场主,建立完整的新型职业农民信息数据库。支持建筑企业通过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提高建筑职工整体素质。

(二十六)开展新型学徒制和手工业培训。

53.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的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提升培训质量,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4.结合各县区家庭手工业发展状况,加快手工业相关培训和鉴定标准制定。对暂时未纳入市培训和鉴定标准范围的家庭手工业培训项目,可由当地人社、财政部门制定相应项目培训课时和质量标准,加强相应培训监管和考核,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促进劳动者“居家就业”。

(二十七)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

55.落实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快“秦皇岛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高技能人才培养储备和促进就业为导向,整合我市各高校、重点行业企业实训资源,遵循“公共性、公益性、先进性、示范性”原则,通过政校企合作,形成多方共赢的“超市式”培训、工厂化实训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地区核心竞争力提供坚强保障。

56.加快筹建以IT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的市级创业大学,做大做强IT人才队伍建设和服务品牌。通过引进社会力量和资本,采取自建或与高校合作等模式,建成集实训、培训、生产于一体的IT类综合实训基地,以满足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对基地内的服务设施和开展的培训实训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七、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推动

(二十八)加强协调落实责任。

57.将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调整为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判就业形势,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统筹协调。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对其开展就业创业工作给予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

(二十九)抓好政策措施宣传落实。

58.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以政策解读、服务措施、典型做法、转变观念为宣传重点,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尽快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尽快形成具体有效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工作督促检查机制,把日常督促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结合起来,以督查促整改、抓落实。

59.本意见中,除已明确的资金支出渠道外,其余补贴资金均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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