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招生就业 返回上一页
【就业政策】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
来源: 浏览量:445 发布时间:2015-11-05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
计划。在启动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前,需先期评估项目的就业容量和增量,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继续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先进制造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培养农业职业经理人,鼓励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统计局)
(二)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大力推进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
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应急周转金、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担保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强失业风险的预防和调控。将失业保险费率从3%下调为2%。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扩大到本市所有依法参保缴费并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50%的稳岗补贴。企业转型升级中出现200人以上规模性失业的,人社部门要开展专项就业援助,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对承担失业动态监测任务的企业,按每年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在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二、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
(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企业登记“先照后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推进注册制度便利化,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取消年检验照制度,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管理。取消所有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优化流程,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办)
(五)加强公共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鼓励、吸引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孵化大楼、孵化园区等新型孵化平台和众创空间,对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全要素、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加快建设一批创新创业园和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孵化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园,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委)
(六)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就业重
点群体和困难人员,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首笔额度不高于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在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期限不超过2年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落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
(七)鼓励青年大学生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实体和孵化创业项目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补贴。实施青年创业促进计划,为通过项目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3-10万元免息、免担保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匹配专家导师开展一对一创业帮扶。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额度最高为50万元创业信用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50%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团市委)
(八)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落实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政策。支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试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人员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用人单位要建立相应管理办法,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时明确科技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创业人员依法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方面的权益。创业人员离岗期满后应返回原单位工作或按规定办理辞聘(辞职)、解聘(辞退)手续。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和科研课题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监察局)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等群体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拓宽创业扶持政策范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商务委)
(十一)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依托“创业天府·菁蓉汇”品牌,拓展“创业天府”行动计划,实施返乡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失业职工四大创业行动计划,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赛、创业博览会等活动,广泛宣传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和创业典型,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继续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上年度毕业生和异地户籍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满1年后,按继续留用人数再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在区(市)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将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时间从毕业后拓宽到毕业年度,统一调整高校毕业生和中专(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市级以上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提高30%)。将本市户籍以个体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登记范围,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以市属国有企业为主体,进一步落实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
(十三)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为: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农民工)、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强化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扶持,制定对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奖励政策。按不低于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额15%的比例,用于对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对新农村建设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残疾人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给予岗位补贴。完善“962110”就业援助机制,动态兑现“不挑不选,两个工作日帮助就业”的社会承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十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完善和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政策,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加强省内市(州)就业服务和劳务合作,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中区的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农民集中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优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征收农村土地直接受益的企业,应优先提供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国土局)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落实促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服务。完善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确保岗位落实。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四、切实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六)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完善市、区(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村(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所需工作人员可采取聘请协理员或由村(社区)干部兼职的方式解决。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发展“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通讯技术,即时通讯、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应用,创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方式,拓宽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渠道。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由政府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推进“国家技能振兴综合示范区·技能成都”建设,实施系列培训就业行动计划,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改进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变过程管理为结果管理,劳动者凭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证明领取培训补贴。健全培训机构信誉等级管理和培训资金绩效评估制度,对职业培训实行全程信息化监管。公开培训机构信息,适时调整职业培训补贴目录和标准,引导劳动者自主选择参加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在蓉高校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将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对象扩展到所有在校大中专学生。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鼓励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同一年度内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设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企业。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国内外著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本市机构合资合作,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监察执法,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公示制度,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一)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加大全市劳动力和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分析研究,跟踪热点、难点,适时发布就业形势变化、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情况。(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统计局)五、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将市城乡充分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判就业形势,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评估,抓好统筹协调。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政绩考核,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十三)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创业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规范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抓好政策措施宣传落实。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新兴传播平台,扩大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就业创业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局面。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健全督促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