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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 浏览量:628 发布时间:2014-03-08
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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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资产质量,提供高效快捷服务,加快推进以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结合三亚市、区(镇)、社区(村委会)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是办理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在三亚市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针对他们在创业过程中缺乏资金和信用担保,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实际困难,通过三亚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诺担保,向指定经办银行申请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分市、区镇、社区(村委会)三级服务,按以下职能履行职责: (一)三亚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1.负责指导区(镇)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社区(村委会)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并培训相关人员。 2.制定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3.对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项目进行资格审查、项目评估和综合评价,办理相关贷款担保手续。 4.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对微利项目的贷款贴息进行审核、申报。 5.负责贷后跟踪检查与监督以及担保业务的代偿工作,受委托管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做好贷款业务的财务核算和档案管理。 6.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呆坏账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三亚市区(镇)创业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区镇中心) 1.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查工作,对辖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加强诚信意识教育,协助做好贷后管理和贷款到期回收等工作。 2.负责向辖区内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三亚市社区(村委会)创业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中心) 1.负责做好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受理自然人贷款的申请、材料初审; 2.做好借款人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男性不超过59周岁、女性不超过49周岁,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退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低保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和微型企业;合法经营和有一定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具体为: (一)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被征地农民、城市低保人员、随军家属、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不超过2年,持有毕业证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四)持有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创业就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户口簿的返乡农民工。 (五)符合上述(一)至(四)项条件人员合作经营的经济实体。 (六)由3户或3户以上符合上述(一)至(四)项条件人员经营的经济实体共同组成的联保小组。 (七)吸纳符合上述(一)到(四)项条件人员就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小企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五条 自然人(包括合伙经营实体及联保小组)客户申请贷款,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在本市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提供如下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签章,不需保留原件的核实后退回)。 1.符合第四条(一)至(四)项条件的非农业户籍人员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员(转业)军人有效证件、大中专技校毕业证等,农业户籍人员须持有外出务工证明和户口簿;已婚者还须提供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2.持有个人信用报告和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借款申请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信用系统中信用记录良好且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有效。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4.个人家庭收入证明(如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出具工资收入证明,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纳税单据等)。 5.抵(质)押物(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书。 6.抵(质)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 7.《经营场所租赁协议》; 8.《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 9.村、镇两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限于农村从事种植和养殖的项目); 10.担保贷款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联保贷款的小组各成员间无直系亲属关系。 (三)借款申请人必须参加创业就业指导中心举办的创业培训。 (四)有下列反担保措施之一,包括:第三方担保、抵押、质押及联保。 第三方担保人: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差补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经济效益较稳定的银行、保险、电信、烟草、自来水、电力、燃气、邮政、高速公路等大型企业的正式员工(签订长期合同)。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已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每位反担保人只能为一位借款人提供担保,同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身份证联网核查信息。 抵押:自有(或他人)合法的房产。 质押:仅限于商业银行的储蓄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 联保:由三个及以上借款申请人组成联保小组相互提供信用担保、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申请贷款,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在本市辖区内,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并提供如下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及加盖公章,不需保留原件的核实后退回): 1.符合第四条(一)至(四)项条件的非农业户籍人员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员(转业)军人有效证件、大中专技校毕业证等),农业户籍人员须持有外出务工证明和户口簿。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3.有关部门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章程,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公司同意借款或担保的意见书; 7.抵押物的产权证明文件; 8.产权所有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承诺书; 9.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贷款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10.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批准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11.近一年的有关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有关报表; 12.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13.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授权书; 1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15.企业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1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17.担保贷款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借款申请人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已用于项目经营的比例不得低于贷款资本金的30%,所申请贷款只能用作流动资金或扩大经营规模。 (三)反担保措施:自有(或他人)合法的房产作抵押。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根据申请对象分别核定。 (一)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含8万元),以大学毕业生身份申请贷款的,个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实际的贷款金额,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创业项目、自有资金比例、还款来源等情况由担保中心自行核定。 (二)由符合第四条(一)至(四)项条件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实际贷款金额根据借款申请人项目经营情况、管理水平、行业的状况而定,以有限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合伙经营。 (三)由3户或3户以上符合第四条(一)至(四)项条件人员经营的经济实体共同组成的联保小组互相担保的,可按人均6万元以内,总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8万元(含18万元),实际贷款金额根据小组各成员的项目经营情况而定。 (四)吸纳第四条(一)至(四)项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贷款到期后需要展期的,借款人应在贷款期满前30天向担保中心提出展期申请,担保中心审核通过并征得反担保人同意的,向经办银行出具《贷款展期申请审批表》,经办银行受理后,借款人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且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贷款展期后的利率按原贷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执行。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条件 第十条 贷款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各级政府给予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贷款利息补贴资金;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财政给予贴息,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不予贴息。 (一)借款人按借款协议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后,凭还款凭证和付息清单向担保中心提出贴息申请; (二)担保中心对借款人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在定期向市财政局统一申请贴息资金后拨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贴息的项目和额度。从事微利项目的自然人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等在社区、村委会、所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培训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茶艺、服装、音像、文具、五金百货小额批发零售、水果、瓜菜和经济作物种植、家禽畜牧水产养殖、自行车行、车辆交通运输、小商贩等;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符合《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按照承贷金融机构的实际放贷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属非微利项目(国家规定的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五章 贷款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客户类型分别申请和受理。 (一)自然人客户(含联保小组) 1.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完整填写《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文本》一式两份,申请联保贷款的,须另签署《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联保协议》一式两份,在经营地所在社区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贷款受理。经营地所在社区中心创业就业管理员接受贷款申请时,首先对借款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生产经营项目进行初步了解,1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对同意受理的申请,应告知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资料(原件和复印件),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反担保人如实填写《反担保人基本情况》及提供相关工资收入证明,并在《反担保人授权承诺书》上签章;提供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人(共有人)如实填写《抵(质)押资料》并在《抵(质)押人(共有人)承诺书》上签章。 (二)合伙经营实体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借款申请人完整填写《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文本》一式两份,备齐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直接在担保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社区中心同意受理的申请,创业就业管理员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款调查,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分析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可在《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文本》上填写或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区(镇)中心,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婚姻状况,家庭情况; (二)住所地址及通讯联系方式是否详细真实; (三)经营项目是否属实; (四)个人生产经营情况、文化程度、管理能力; (五)反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六)存在的风险点; (七)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贷款审查。《三亚市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文本》经社区中心做出意见后,区(镇)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社区中心所报送材料的审查,审查结束后,由区(镇)中心创业就业管理组组长签署审查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提交担保中心审批,大额贷款必须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复审的重点为: (一)基本要素审查:包括客户有效资料是否齐备有效,年龄、身份有效证明是否真实、是否属地管理。 (二)信贷政策审查:包括贷款是否用于微利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三)信用风险提示:包括提出风险和制定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担保贷款实行集体审议与审批制度,担保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区(镇)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查,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有效、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中心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的时间和备好应携带的资料;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连同申请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一)贷款审查。对同意担保的项目,担保中心应会同经办银行共同对借款申请人的经营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担保中心贷款审批委员会依据贷款担保业务部提交的贷款资料定期进行审议。审查的主要内容: ⒈自然人(包括合伙经营实体及联保小组)客户 (1)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规; (2)申请借款额度是否适当; (3)自有资金情况; (4)个人生产经营情况、文化程度、管理能力; (5)个人资信状况(包括配偶); (6)还款来源,还款意愿。 ⒉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 (1)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年检,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年检、公司章程是否经有关部门核准;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提供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是否真实; (3)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4)生产经营环境情况,主要是核对生产经营场所及用地,用水用电,环保是否经核准; (5)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 (6)企业现金流量是否正常; (7)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符合市场需求; (8)企业的信用情况及高管人员文化程度、品行状况、有无其它纠纷; (9)自有资金情况; (10)还款能力; (11)纳税情况。 3.第三方担保人、抵押、质押 (1)核实反担保人的代偿能力、担保意愿,信用程度、是否存在多头担保,确认《反担保人授权承诺书》及《收入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2)抵押物产权是否清晰、足值、易变现; (3)抵押物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已出租、拖欠工程款等); (4)抵押物所有权人和财产共有人的抵押意愿; (5)质押物的真伪,是否足值、易变现; (6)权利质押的可止付情况; (7)质押物权利所有人和共有人的质押意愿。 (二)审批制度。以贷款审议会议的形式对担保项目进行贷款审批。 1.贷款审议会议由担保中心主任负责召集,由担保中心贷款审批人员参加,同时也可要求经办银行派员参会,审批人数为奇数。 2.与会成员要对审议的贷款充分发表意见,对贷款安全性、流动性、效益等方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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