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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上海市出台促进就业新政策 确保就业保持稳定

来源: 浏览量:174 发布时间:2019-04-09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的要求,近日,本市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出了一系列更加积极、更有利于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确保就业形势稳定。

  一、制定《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

  当前,本市就业形势延续平稳态势,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日益优化,主要就业指标总体向好,但由于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经济下行压力有所加大,为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需要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为此,本市出台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总体思路是:一是严格对表。即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确保国家明确的政策措施在本市得到落实。二是突出重点。聚焦影响本市就业稳定的主要矛盾,抓住重点、精准施策,千方百计稳定就业。三是综合施策。既要扶企业,从源头上稳定就业;又要扶个人,保住就业底线。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的一系列重点举措,共分为五个方面。

  一是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在继续实施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本市用人单位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基础上,对其中受市场因素影响、面临暂时性困难的企业加大返还力度,积极助企脱困、稳定就业岗位。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解决其发展所需的资金难题。

  二是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提高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符合条件的创业组织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可按照规定申请利息补贴。加大创业载体的支持力度,引导其有序发展、提升服务能级,培育形成更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进就业创业见习工作,将见习的最长期限延长至12个月,并给予相关补贴。

  三是积极实施培训。对于享受失业保险返还政策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在岗培训,可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于符合条件的培训合格人员可按其实际培训费用给予100%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各区落实培训期间的生活费补贴。企业职工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培训,不受参加失业保险年限限定。

  四是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常住人员失业后可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其中的大龄、残疾、低保家庭成员,可在本市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可按照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服务。落实失业保险待遇,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做好元旦春节一次性补助、临时价格补贴等发放工作。

  五是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了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合力推进《实施意见》的落实落地。各区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发挥好稳定区域就业形势的主体责任。各方要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引导企业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稳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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