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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就业创业脱贫政策需提高精准性
来源: 浏览量:130 发布时间:2019-03-25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举全党全国全社会之力,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5年来,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决定性进展:从贫困人口的减少看,2012年年底,我国有现行标准下贫困人口9899万人,到2017年年底,贫困人口在3000万左右,5年累计减贫6600万人以上,离消除绝对贫困的目标越来越近;从贫困县摘帽看,2016年,有28个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预计2017年会有100个左右的贫困县脱贫摘帽,我国在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方面迈出坚实的步伐。
促进贫困群体就业创业是厚植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内生动力、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支持和引导就业创业扶贫脱贫的政策措施,有力提高了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自我发展的能力,但同时也存在着因政策精准性不充分而导致扶贫效果不显著问题。对此,要在政策安排的针对性、科学性、完备性和实效性上精准发力,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政策的精准性。
瞄准就业创业扶贫对象,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就业创业扶贫是针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出的重要部署,相关政策须紧紧围绕贫困群体进行安排。在政策指向上,明确贫困群体的对象范围,明晰政策的适用性和排他性,杜绝政策红利“跑冒滴漏”,确保真扶贫。在政策设计上,根据贫困群体的创业能力、就业偏好等特性进行规划和引导,重点突出贫困群体就业创业的能力建设,不能把贫困群体与普通创业主体等而视之,避免政策大而化之,确保扶真贫。在政策审批实施上,坚持靶向治疗、精准施策原则,摸清贫困存量,严把入口关,确保就业创业政策精准到贫困村、贫困户,确保所有政策覆盖对象都建档立卡,做到信息准确、程序公正透明。在政策指导上,要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定时反馈脱贫效果,使就业创业扶贫政策与贫困群体相匹配相结合,确保政策不走样不变形。
选准就业创业扶贫项目,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发挥项目制在开发式扶贫中资源整合与要素聚合的作用,把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政策纳入项目制框架下运行,建立就业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创新创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要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的原则,充分尊重贫困群体的生产生活习惯,根据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开发就业创业项目,坚持贫困群体优先选择开发创业项目的原则,深度挖掘贫困群体人力资源禀赋,引导和支持有想法、有思路、有专长的贫困户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通过先脱贫农户带动其他贫困人口脱贫。要坚持就业优先和积极就业的原则支持项目开发,更加注重项目开发的社会效益。着力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展项目就业链条、拓展就业空间,确保就业创业项目真正惠及贫困群体。
配准就业创业扶贫服务保障措施,提高政策的完备性。对于贫困群体而言,构建一套完备的服务保障体系事关就业创业的发展后劲和脱贫的连续性、持续性。要坚持扶贫同扶志相结合,注重激发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活力。发挥“村两委”和大学生村干部等组织和个人的作用,通过走访谈心、案例示范、愿景展示等方式,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用辛勤劳动实现脱贫致富。坚持扶贫同扶智相结合,加强贫困群体文化技能教育。通过远程教学、技能培训、参观实训、“干中学”等途径和方式,提高与就业创业要求相适应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培养创业带头人,解决好贫困群体能力不足和本领恐慌的问题,为拔掉“穷根”、治好“贫源”做好准备。建立完善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满足贫困群众公共服务需求。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数据库,搭建就业创业信息流通和要素流动的平台,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增强贫困群众对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信心和决心。
找准就业创业扶贫考核评价方式,提高政策的实效性。就业创业扶贫政策的效果评价要以脱贫实效为目标导向,确保扶贫扶到点子上、扶到根子上。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考核细则和标准,改进完善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就业创业政策始终不脱离扶贫脱贫的轨道。建立健全监测、考核、评估机制,坚持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相结合原则,引入第三方机构,发挥专家和专业优势,减少考核评价中的主观性、随意性和干扰性。强化对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政策体系设计的合理性、科学性、完备性以及政策实施过程的规范性评估,强化交互、交叉和重复性政策的统筹整合,规范政策运行。加强对就业创业扶贫脱贫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建立健全巡查督导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同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升政策改进空间,确保创业就业的政策红利精准全面地释放在扶贫脱贫事业上,提高扶贫脱贫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