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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就业岗位开发

来源: 浏览量:222 发布时间:2023-12-03

.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3.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适时调整安置对象范围,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作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重要措施,作为守住就业底线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稳步实施。要与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部门加强协商,平衡把握岗位规模和岗位待遇,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特定时期归集所有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5.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和制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发放和监管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资金;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开发、管理和监督公益性岗位。

.岗位开发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1.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2.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3.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4.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5.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6.机关事业单位安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通过劳务派遣或外包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

.安置对象及聘任

1.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3.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后,应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并按照第十四条程序进行补充。

4.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5.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岗位管理

1.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2.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3.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4.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备案。

6.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暂停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薪酬待遇

1.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安排其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其加班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当地财政再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2.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4.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期满退出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的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高校毕业生,引导参加基层项目、报考机关事业单位、继续深造、推荐到企业就业有序退岗。对于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补贴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5.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仍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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