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招生就业->就业政策 返回上一页
重庆市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浏览量:302 发布时间:2023-11-28
一、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政策。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吸纳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登记失业两年以上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继续实施困难人员培训生活费补贴政策。登记失业人员中,在重庆市内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项培训并获得培训补贴的重庆籍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去产能企业职工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按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最长不超过30天。每人每年领取一次。失业人员生活费补贴与失业保险金不可同时领取。
三、调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放宽至“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及以上”。发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可申领并享受1次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已享受高级别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四、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支持企业扩大见习岗位规模,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五、支持毕业生基层就业和升学入伍。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继续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定向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适度扩大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稳定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和征集比例,突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征集,拓宽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入伍通道。
六、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继续执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七、支持毕业生自强自立、就业创业。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精准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补贴、免费创业工位、场地支持等政策,实施“优创优帮”在校大学生创业扶持计划和“渝创渝新”创业启航计划,鼓励创业创新。将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选择灵活的缴费方式,在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缴费。
各区县(自治县)要继续落实好各项长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重点群体自主创业或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补贴等。要梳理调整就业政策清单,及时公开发布。要持续加大就业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分类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提升就业政策知晓度和到达率。要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运用“互联网+监管”等手段对职业技能鉴定评价活动的关键环节进行审核管控,保证证书质量,加强对违规获证行为的追查问责力度,有效制止各类骗取套取补贴行为。要加快推动更多政策网上办、自助办、帮办快办,提高政策享受便利化水平,促进就业大局持续稳定。